什么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? |
分类:法规解读 时间:(2015-05-18 10:07) 点击:221 |
什么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? 一、罪名由来 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11月5日联合公布刑法确定罪名补充规定,补充、修改了刑法罪名。规定包括取消“对公司、企业人员行贿罪”罪名,由“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”替代等内容。调整后的新罪名于2007年11月6日起施行。具体的说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,给予公司、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务,数额较大的行为。 二、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,主要是经营者,即从事商品经营、营利性服务等经济活施违法犯罪的要平等地制裁打击,不能搞区别对待,宽严不一。 三、追诉标准及处罚 1、追诉标准 根据《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(二)》 第十一条,为谋取不正当利益,给予公司、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,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,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,应予立案追诉。 2、处罚 根据《刑法》 第164条规定,为谋取不正当利益,给予公司、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,数额较大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数额巨大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 单位犯本罪的,对单位判处罚金,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。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,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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